长城银利租车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长城银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租车交接单》中列明的承租方
鉴于乙方拟向甲方承租本合同约定的车辆,现经甲方、乙方与担保人(如有)友好协商,各方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租车合同(“本合同”):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根据向乙方披露的租车政策、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车交接单》等)、以及与本合同对应的订单和价格明细(合称“租车文件”)向乙方出租租赁车辆,并向乙方收取包括车辆租赁费在内的相关款项。
1.2 甲方依法享有与租车文件相关的车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出租权。
1.3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符合租车文件要求的租赁车辆以及行驶所需有效证件,并确保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备胎(出厂状态即无备胎的除外)、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后有权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1.4 甲方负责对租赁汽车进行正常维修及定期保养,确保租赁车辆满足日常使用需求。
1.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甲方之合作方)通过征信渠道查询和使用乙方(及乙方承担共同或 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的全部信用报告、信用信息。征信查询授权只作核查乙方是否具有租赁车辆之资信目的而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根据租车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
2.2
乙方必须是合法且满足甲方要求的机动车驾驶人,且准驾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本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信用卡和相关信息,并对提供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拒绝提供证件或提供虚假证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3 乙方承诺:订单详情、《租车交接单》以及《租车合同》上载明的乙方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甲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后,即视 为乙方收悉。
2.4
如乙方代替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签订本合同,则乙方承诺:已向该机动车驾驶人充分告知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已取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并对该机动车驾驶人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5 为保障乙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降低因日常耗损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特此提醒乙方需合理使用租赁车辆,并关注车况,在取车前及使用中均应对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进行必要检查,如发现问题请立即补充,非正常损耗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乙方严禁存在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使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营利活动,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7 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各类交通违章和/或交通事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和/或由此造成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任何归责于乙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租赁车辆、租期、费用
3.1 有关租赁车辆、租赁起止日期/时间、价格明细、取还车时间/地点等信息的具体内容在本合同有关订单详情及附件《租车交接单》中约定。
3.2
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租车费、基础服务费、手续费、用车期间产生的ETC费用、加油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夜间服务费,以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发生的超期违约金、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违章违约金等。甲乙双方应以租车文件中的计费标准、实际租车时间、选择服务情况等作为结算依据,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算费用。
3.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并与甲方结算租车押金、违章押金、ETC押金等费用:
a.
乙方取车时,应向甲方支付租车押金(金额为以《验车单》中体现为准)。如还车时无车损等情形,甲方将在还车后一日内向乙方退还车损押金;如发生车损等情形而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租车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如租车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补足该等差额。
b.
乙方还车时,应向甲方支付或留存违章押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如在乙方租赁车辆期间发生违章,乙方应承担车辆违章责任,并按照
本合同第七条或双方其他约定处理违章事宜。针对乙方应处理但未及时处理的违章,甲方有权从违章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如违章押金不足以支付违章有关费用的,
乙方应补足该等差额。如违章押金解除后,甲方发现乙方在承租期间有未处理的违章,乙方仍应负责处理违章事宜。如乙方未能在与甲方约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违
章,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向乙方主张损失的权利。
c. 乙方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期租金、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车载设备维修更换费用及甲方因乙方产生的其他损失等),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租车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但甲方应当如实提供必要证明;
如乙方应付的其他合理费用超出租车押金的,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对于免除支付押金的情况,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授权的支付方式或其他合法手段扣除相应的金额。
3.4 在任何情形下,甲方与乙方结算租赁费用、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押金等情形均不应被视为甲方确认乙方(或担保人,如有)
已不存在任何因租赁车辆而产生的违章处罚或违约责任。甲方保留就前述事项依法向乙方(或担保人,如有)主张权利的权利。
3.5
乙方同意,如乙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续租相关费用,如有),或租赁车辆使用中出现动向异常,或发生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不
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向乙方(含担保人)已缴纳的押金或已刷取的预授
权中直接扣除。乙方进一步同意,除以上情形外,如果因乙方租赁车辆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且按照双方约定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前述押金或预授权金额
不足以完全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甲方确认收回租赁车辆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整理个人物品;乙方未及时收回的,甲
方应将乙方遗留在车辆内的物品妥善存放,但不承担额外保管义务。
四、租赁车辆的交付和归还
4.1
双方在车辆交付、归还时,应共同对车辆外观、随车设备(包含ETC)和工具、证件、附件认真检查、清点、签字确认,并依据《租车交接单》确认的信息作为车辆损失、证件或附件丢失等租车相关事项认定依据。如归还车辆时双方对车况等存在异议,应当场有针对性地拍照取证。如甲方因此产生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主张相关损失的权利。
4.2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车辆、随车设备和工具、证件、附件,并保持车辆清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如车辆在租赁期间被扣押,乙方有义
务取回(无论是否超过原租赁期限),并向甲方办理还车手续。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还车时间或还车地点交还车辆、随车工具、证件、附件等,或甲方在实际验车
时发现乙方承租的车辆存在车损或故障、随车证件等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甲方与租赁车辆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停运损失费、车辆加速
折旧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4.3
为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甲方有权在租赁车辆交付前对该租赁车辆安装GPS车辆定位系统,乙方确认知悉。如租赁期内GPS车辆定位系统显示租赁车辆未正常运
行,经甲方通知提醒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确认、检修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拒不配合,或私自改装、拆除GPS车辆定位系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租赁车辆。
4.4 乙方如需使用甲方为车辆配备的ETC,应在取车时告知甲方,并支付、预存相关费用。
4.5 乙方如需续租(亦包含车辆被扣押且乙方不能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回车辆的情形),应当按照甲方披露的标准流程发起续租需求。如甲方同意续租,续租费用按照约定的日租金为准。否则,则按照《租车交接单》列明的“标准日租金”为准。
4.6 乙方应在甲方营业时间范围内办理还车手续,如未提前联系而在非营业时间范围还车,可能无法及时还车。若在甲方披露的夜间服务时间内办理还车,甲方有权额外收取夜间服务费。
4.7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还车地点还车,应提前与甲方沟通确认是否可以异地(包括同城的异地和非同城的异地)还车。如乙方异地还车,由此产生的异地还车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收回租赁车辆而产生的人力、交通、住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如乙方未能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按照租车文件中的要求向甲方归还租赁车辆,则迟延还车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计算与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ETC费用、车辆违章、
车辆事故车损等)经甲方同意后,合同自动顺延,仍应按租车文件中关于原租赁期限内的相关约定执行,直至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车辆为止。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继续使用租赁车辆的,甲方还有权在续租费用基础上向乙方额外收取超期违约金,标准为标准日租金的50%*延期天数计算,直至乙方向甲方归
还租赁车辆为止。
五、租赁车辆的使用
5.1
乙方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危险活动,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运营、竞赛、测试、实验、教练、越野等活动,不得转租、转借、隐匿、抵押、倒卖车辆
或产生其他任何可能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不得出现可能因人为原因(如踩踏车顶、发动机盖等)对车辆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行为。如出现违法行为,乙方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给予他人使用。如乙方将车辆交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乙方为第三方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或车辆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5.3 未经甲方同意,租赁车辆不得驶出允许行驶区域,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扣除押金,及收车所产生的成本。若在以上禁行区域驾驶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违章费用、车辆救援费用、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弃车等一切费用与损失。
5.4 租赁车辆上不得载有有毒、有害、异味以及难以清洗的物品。还车时存在无法正常清洁的污染物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无法正常出租该租赁车辆的损失以及清洁费用。
5.5 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期间车辆的燃油、停车和过路过桥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产安全。
5.6 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时,须按车辆标准加注燃油/充电。如因加错燃油/充电失误导致的故障,应由客户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停运费用和折旧费用。如还车燃油/电量少于取车燃油/电量的,乙方须支付相应燃油/充电费用、补油工时费50元。
5.7 乙方应当正确使用租赁车辆,妥善保管随车机件、附件,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
租赁车辆发生损毁或机件丢失的,就租赁车辆或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维修及赔偿数额的认定以租赁车辆的品牌4S店或有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的报价为准。
5.8 城市限行处理办法:根据车辆等级,限行罚款未约定情况下减免至高两次(1000元以下日租减免1次)。
5.9 有证据、数据表明因乙方暴力驾驶导致车辆损坏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加速折旧费和期间的停驶责任。
5.10
租期超过30天的用户,按甲方提示前往指定地点保养。超时未保养赔偿500元,每超保养500公里,增加100元。逐次、逐公里累计由承租方承担经济责
任。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损坏事故或发现存在危险隐患的,承租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将车辆送至服务方指定维修厂维修。如
承租方自行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等。
5.11 每天行驶限制公里数默认为200KM、每超1公里费用依车型价值按交接确认单列明费用标准结算,未在交接确认单中标注的默认按每天标准日租金除以200计算,有单独约定的除外。
六.租赁车辆故障、事故
6.1
租赁期间,如因租赁车辆自身质量原因(非事故)而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的,乙方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行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指引进行处
理。如租赁车辆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甲方应及时救援并提供替换车辆;甲方无法提供替换车辆时,甲方同意为乙方减免合理费用。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引处理,乙
方应自行承担其所受损失。
6.2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乙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当地保险机构和甲方报险,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乙方需协
助有关方面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先行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人员医疗费等)。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及损失扩大等的
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次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将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及证明材料送交甲方,以便甲方处理保险索赔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缺少相关材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a.如乙方在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而导致第三方或甲方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损失等)或损失扩大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以租车起始日当日优惠租金为标准,自租赁车辆发生事故之日起,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甲方处理事故完毕并结清甲方损失;
b.乙方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未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程序的;
c.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第三方或甲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损失等)或因操作不当导致该等损失扩大的;
d.乙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弃车离开;
e.乙方存在其他拒绝配合甲方处理事故的行为等。
6.4
乙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事故而导致租赁车辆报废(且租赁车辆情况已达到保险公司全损标准的)或者承租期间被盗抢的,乙方均须向甲方支付租赁车辆全损价值中保
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即保司核定车辆价值-理赔金额);自事故当天至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或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止,在该期间内车辆租金连续
计算收取(如确认租赁车辆报废,则乙方支付损失费后无需重复支付该期间内的租金)。
6.5
乙方应按租赁车辆的性能使用租赁车辆、安全驾驶,按照取车时的车况归还车辆与车辆相关证件。因事故(不论乙方是否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或乙方遗失车辆证照
或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出租而停运(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或被查扣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
费:乙方应以车辆维修期间每日订单金额之和(包含基础服务费、但不含手续费及附加服务费)*停运日,为标准,自车辆停运起始日起,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停运
损失费,直至维修完毕或租赁车辆补齐证照。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车损而导致车辆维修停运,乙方就租赁车辆已付而未使用的租金自动转为停运损失费,若前
述租金对应的租期(“剩余租期”)大于维修期,甲方应向乙方操作退还差额期间的租金;若剩余租期小于维修期,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支付差额期间的停运损失费。
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车损而导致车辆维修停运,乙方在承担停运损失费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本合同第八条承担相关费用。
6.6 承租方不得私自拆装租赁汽车车体(件),一经发现,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如承租方私自拆装、修改里程表,造成租赁车辆无法计费或被证实修改的,甲方除正常计费外,每日加收500-1000公里超公里费用。
6.7
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车损事故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配合报警、报保险并垫付相应车辆维修费。未购买车损免赔的,车损金额3000元以内部分,承租方承担。乙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及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加速折旧费为维修金额的30%,此项不管是否购买车损免赔,均需承担。但如乙方非事故责任人(即第三方全责),乙方无需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及车辆停运损失费。为免疑义,乙方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如有),在该全责第三方赔偿甲方后,甲方退还乙方。
七、违章处理
7.1 租赁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处理违章的善后事宜。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交通违章之日起
7天内(“约定期限”)消除违章。
a. 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处理完毕违章,乙方应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并将凭证发给甲方确认;
b. 若乙方逾期未消除违章,甲方有权处理违章事宜,并从违章押金中按乙方预订本租车服务时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规则,收取/扣除违章违约金,但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7.2 如乙方自行处理违章,需借用甲方车辆行驶证的,需提前与甲方预约时间并支付押金
500元/次,乙方处理完毕后,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押金退还给乙方。若实际使用车辆行驶证超过免费借用时间,则按照实际发生天数收取车辆租金(包括基础日租
金+基本服务费),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
7.3
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应合规驾驶,发生造成保费上涨违章类型的,根据《北京商业车险交通违法系数浮动方案》对于造成保费上涨的违章类型,按违章次数造成的保
费上涨比例×往年总保费收取,即:往年保费×上涨比例所对应的差额,由乙方向甲方补缴。甲方应提供往年保单作为计算依据。
八、租赁车辆的保险
8.1 甲方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车损险及其他随车保卡载明的险种。
8.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是依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最终确定的保险公司实际理赔范围。
8.3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失、乙方或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无法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拒赔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需额外向甲方支付理赔金额的30%做为甲方车辆加速贬值和保费上涨费用。
8.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理赔不足的或拒赔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九、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
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疫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尽管有前述,一方缺少
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有关义务的履行,可不视为违约。受影响一方违约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时间的有效证明,如官方通知或受管控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9.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双方应当采取或协助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或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任何一方如拒绝采取必要止损措施,应当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9.5 如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当尽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乙方未能履约部分的责任。甲方确有实际损失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共同承担。
如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行程中有遭受不可抗力管控风险仍然租车前往,由此产生的车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6 如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还车,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车辆保管事宜,以确保车辆安全。
乙方未采取合理保管措施造成甲方车辆损毁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需签订车辆保管协议,双方另行协商。
9.7 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未达成一致,且对合同履行造成妨碍的时间超过十五(15)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而不必向另一方承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实际已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十、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2 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按照支付之日所欠总和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10.3 发生车损事故,乙方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根据指导进行报险处理,未根据指导进行报险,而导致拒赔的,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0.4 租期结束,无法联系到客户,未归还车辆、超过24小时的。甲方收回车辆后,押金不退。
十一、其它
11.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发生后,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甲方为处理可归责于乙方(含担保人)的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11.2 甲方于预订页面向乙方披露的租车政策、本合同附件(《租车交接单》)以及与本合同对应的订单和价格明细等租车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文内容与甲方披露的租车政策、订单或本合同附件等租车文件有冲突的,应以该等租车文件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11.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1.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承认并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电子签名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原始签
名,并应具有与原始签名相同的效力和作用。所有的传真、扫描或影印的手写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具有与原始手写签名相同的有效性、法律
效力和证据上的可采性。本协议可签署副本(包括传真、扫描或其他电子副本),并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电子版本与原版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加条款
乙方与担保人(如有)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合同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甲方(出租方):北京长城银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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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承租方):
签名&手印:
日 期: